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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不等同于非法添加物

发布: 2013-11-06 15:06:40  | 来源:www.xdjk.net  |编辑:Alice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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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聚氰胺这个词的家喻户晓,是中国奶制品行业信誉急转直下的拐点,也大大促进了中国社会的“食品添加剂恐慌”,人们把“食品添加剂”等同于“非法添加物”。事实上,食品添加剂是现代食品加工工业中的程序之一,只要严格按照添加标准和剂量添加都能保证对人体无害甚至有益。食品添加剂之害关键在于“非法和过量添加”。
Q: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物?
没有食品添加剂就没有丰富食品种类
陈君石认为,苏丹红让全国谈“红”色变的同时,也让人们闻食品添加剂而色变,一时间,更有食品企业在包装上贴出“不含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而他认为,食品中只有“存在有毒有害物质”和“对人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情况两者同时存在,我们才认为构成了一个食品安全问题。食品中的致病微生物、化学污染物(重金属、农药残留等)等无所不在。不能一检测到有害物质,就说是食品安全问题,关键是看其含量。
陈君石坚持认为,没有食品添加剂就没有现代化食品加工业,就没有丰富的食品种类。有了食品添加剂,才能满足各种人对食品的不同需求。食品添加剂的应用是现代食品工业必需的,按照规定在食品工业中使用食品添加剂是安全的。因此,在食品包装或宣传中标注“本品不含任何添加剂”其实是一种不正当商业竞争手段,误导消费者购买他们的产品。
给予食品添加剂以“合法”身份,并不意味着政府就可以推卸监管责任。科学和实际的做法是通过各种措施将上述危害所造成的风险降低。例如,政府要组织专家对每一种食品添加剂进行科学评估,并以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形式规定其使用范围和量以及质量规格。对每种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使用进行监管,包括检测其含量。超范围或者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属于违反标准,无论是否对健康造成危害,政府部门都要给予处罚。所以,陈君石认为,对政府来讲,其任务不是消除危害,而是控制风险。
Q:国外食品中都没有食品添加剂?
美国人吃下去的食品添加剂比中国人多
在一个缺乏信任的大环境中,标准问题的争执,是许多人认为的“源头问题”。实际上,标准只是这个监管体系的一部分而已。以国人关注的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举例,云无心说:“美国的食品添加剂的种类比中国的多,多数标准与中国的差不多,具体项目上有的严格一些,有的宽松一些。食品添加剂主要是用于加工食品中,而美国社会的加工食品消费量比中国要大得多,所以美国人吃下去的食品添加剂应该会比中国人多一些。”
没有听错,在诸多的有关食品的标准上,我们与国外的相比,大同小异,但还有很多其他因素影响着食品安全的结果,云无心说,中国的食品标准并没有什么明显问题,只要能够得到切实执行,足以保护公众健康。
云无心认为,现在对标准的争吵往往是发泄对主管部门的不满和情绪之争。不健康食品主要是因为没有遵守标准产生的,不管制定什么样的标准,如果得不到执行也完全没有用。
Q:非法添加应该如何定性?
在未批准前添加都是严重违法行为
针对食品的法律原则与针对人的不同。对于人,需要采取“无罪推定”,没有证据证明有罪就当作无罪对待,法律没有禁止的事情就可以做。而对于食品,则是采取“有罪推定”,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安全性足够高,就会被当作“有害”来对待,法律不允许使用的东西就不能使用。
在目前的监管体系中,对这种“没有造成恶果的违法行为”监管严重缺失。云无心还是以某牛奶品牌BMP的例子,不管BMP后来是否通过了安全审查,在未批准前添加,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其性质,跟添加三聚氰胺并没有不同,都是“在食品中添加未经批准的物质”。这样的行为,应该承担同样的刑事责任。
三聚氰胺造成了恶果,所以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而BMP没有造成恶果,没有民事赔偿的要求,但是“非法添加”的刑事责任,依然是应该承担的。
关于虚假宣传的例子,在“保健品”“保健食品”中极为常见。比如马悦凌的固元膏,申请了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没有审批任何“保健功能”。但是在营销中,一直是当作保健品来销售,这是一层违法。即使是保健品,也不允许宣传有疗效,而固元膏的宣传中有大量的关于治病的用语,这是又一层违法。但是,这么明显的违法行为,主管部门一直听之任之。而媒体,也因为“没有人被马悦凌的固元膏治出问题”缺乏关注热情。
食品安全管理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不能靠一次次运动来“严打”,需要一场真正能治标治本的体系改革,才能保障食品安全的长治久安。
云无心说,目前的食品添加剂恐慌,与法规制定中缺乏公开透明不无关系。在食品添加剂、新食品加工技术的发展中,会有许多方方面面的研究。这些研究结果之间还有互相不一致的地方。公共决策的制定,只能是依据当前状态下对于该物质、该技术的认识,按照风险评估的原则来作出一个“判断”。这一“判断”有多合理,取决于对于当前科学证据的把握有多完善。这不是由一两项研究来决定的,而必须整合与之相关的所有研究结论。
因为缺乏这样的专业报告,某些人就可以“挑选”符合其立场的研究结果,夸大甚至扭曲其意义,忽视其他研究,过度引申从而很轻易地煽动公众情绪。面粉增白剂、加碘盐就是典型的例子。
语 录
主管部门的立法与执法目标,不应是“决定什么能吃”,而是保证把食品的“科学信息”如实地传达给公众。比如面粉增白剂与合成色素,对这种学术界认为“可以用”,而公众中“不该用”的呼声也很高的东西,主管部门不应该简单地基于哪方面的声音大而做出一个“能吃”“不能吃”的决定,而应该尊重问题的复杂性。
不管是美国还是欧盟,都有一些“有争议”的食用成分是“允许用”,但是强制生产者如实标明是否使用的信息。这样对于执法的要求更高,但它是合理监管无法回避的问题。
——美国普度大学农业与生物系食品工程专业博士云无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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