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患系统性红斑狼疮(SLE),不论病情是否已控制或缓解,都不宜怀孕。如果怀孕早期患SLE,可进行人工流产,这对SLE患者来说,是一种预防性和安全措施。如果怀孕已超过5个月,或因其他原因不适于人工流产者,同时症状又逐渐加剧,应立即适当增加强的松的剂量,控制病情,以防止孕妇内脏受到侵害,避免病情恶化。
因为此病是一种病因尚不完全清楚的自体免疫性疾病。SLE是结缔组织中最常见的疾病,80%为女性,多在20~40岁发病,约60%~90%的病人伴有狼疮性肾炎及心肺异常。由于广泛的结缔组织发生黏液性水肿和纤维蛋白样变性,故对孕妇、胚胎、胎儿、新生儿均有一定影响,但最重要的是对孕妇的影响,使病情加重恶化,危及生命。
患有SLE病的孕妇,妊娠高血压综合征发生率高达25%。孕妇发生自然流产率可达10%,胚胎死亡率可达12%。早产率高达22%。
如果是在红斑狼疮活动期怀孕,则有50%以上的孕妇病情会恶化,出现肾功能衰竭及狼疮性胸水和心包填塞等危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