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全票通过。这个听过让多少的老人的晚年生活多了一些照顾和陪伴呢。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是新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这一内容被视作是“常回家看看”入法的体现。新法规定的“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等也体现了这一精神。
“老年人监护制度”入法,是我国监护法律制度的突破。新法第26条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