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养老保障体制改革,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十二届三中全会以前的传统体制阶段;80年代中期以后的社会统筹试点及实施阶段;1995年3月以后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阶段。
“家庭+单位”模式的瓦解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中,家庭一直是养老的主要力量。在传统社会中,由于家庭规模相对较大、人口年龄结构相对稳定,家庭养老这一非正式的养老保障制度安排其实是一种最为有效的制度安排。
进入20世纪50年代以后,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随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世界范围内的逐渐推广和普及,在中国,除了家庭之外,单位也开始加入养老保障提供者的行列,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新中国成立之后许多企业实行的“劳保”就是这方面的典型例子。这种“家庭+单位”的养老保障模式,从20世纪50年代一直到80年代总体而言应该说是有效的。
80年代中期,我国家庭养老能力受到削弱,关于家庭养老的现状、问题和影响因素增多。这一方面因为老龄人口比重明显增大,家庭规模急剧缩小;另一方面,国民经济高积累现象改变,“民穷国富”格局有所逆转,国家财力难以继续提供“从摇篮到墓地”的全方位保障。
最为关键的一点是,1984年10月,中共中央十二届三中全会发布《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之后,国有企业改革全面展开,要求企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这一改革对养老保障体制的影响非常大。国有企业之间过去那种事实上的大统筹关系开始瓦解,新老企业之间养老负担的不均衡问题,部分老企业无力承担退休职工养老责任等问题迅速显露,原来那种“养老金在企业营业外项目列支”的办法也执行不下去了。
种种变化,都反映出对中国养老保障体系改革的迫切要求,养老保障制度的变革已经变得迫在眉睫。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家开始在一些市、县进行养老保障费用的社会统筹试点,即在统筹区域内的企业之间,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的原则,确定养老金的支出比例,由政府指定的劳动部门负责养老金的统一收缴、发放。这一改革的实质,是在统筹区域内的企业之间实施养老保障费用的转移支付,因此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不同国有企业之间养老负担不均衡的问题。
1991年6月,在这些地区试点的基础上,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宣布实行养老保障的社会统筹。社会统筹体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行,统筹层次大多集中在市、县两级。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正式拉开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障政策改革的开端。《决定》力图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规定按照社会保障的不同类型确定其资金来源和保障方式,城镇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