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怀孕4个多月的庄女士乘458路公交车时,因急刹车摔倒。几天后,庄女士发现胎儿不保并做引产。庄女士认为,急刹车导致其流产,故将公交公司诉至法院,索赔6万余元。昨天,丰台法院一审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庄女士5778.29元。其中,精神抚慰金5000元。
原告 引产死亡男婴全家受重创
庄女士称,2007年4月9日上午10时,她乘458路公交车行至丰台区太子峪环岛时,突然刹车,致其摔倒并沿着车内阶梯滚至车门口处。
当时,庄女士已怀孕四个多月。且在事发前两天刚做完孕检,检查结果显示一切正常。庄女士摔倒后与公交公司交涉,公交公司表示,庄女士可先行回去看情况,并承诺不会回避责任。
庄女士回家后感到下腹隐隐作痛,3天后到医院检查并治疗,虽经全力救治,终未能保住胎儿,庄女士做引产分娩出一死亡男婴。
庄女士说,她住院期间曾通知公交公司,公交公司两名工作人员到医院询问情况后便离开,未作出任何处理。
庄女士认为,急刹车导致她中止妊娠,给她和全家造成极大的精神创伤。故起诉要求公交公司赔偿损失6.3万余元。
被告 自然流产与外伤无关
公交公司解释,事发当天,公交公司建议带庄女士去医院检查,但遭其拒绝。后由庄女士的丈夫带其去医院检查并于当日反馈称一切正常。直到2007年4月24日,庄女士的丈夫打电话称庄女士流产。公司工作人员看望原告后得知,其流产属自然流产与外伤无关。庄女士虽称摔伤第3天感到腹痛,但其病历记载2007年4月19日发生腹痛,且据其了解,庄女士有三次流产史。公交公司认为,庄女士的流产与公交车急刹车无关。
法院 不能认定摔伤导致流产
审理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庄女士流产与其摔倒有无关系进行鉴定。鉴定说明中提到,不能认定摔伤与流产存在明确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公交在承运中,应保证乘客安全。庄女士乘坐公交车时,因急刹车使其摔倒受惊吓。10天后流产,虽经鉴定不能认定流产与摔伤存在明确因果关系。但根据鉴定意见,外伤及创伤所致的精神刺激等也是流产原因之一,因此,不排除庄女士流产与摔倒完全无关。公交公司存在过错,据此作出上述判决。